財建【2004】369號
關于印發(fā)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 財建〔2004〕369號
黨中央有關部門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,有關人民團體,各中央管理企業(yè)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建設廳(委、局)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務局:
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,規(guī)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,按照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我們制定了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。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貫徹執(zhí)行。
財 政 部
二○○四年十月二十日